新规遏制融资伪创新 城投债优选现金流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业内人士指出,23号文的出发点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符合规定的“名股实债”和抽屉协议等相关融资模式将进一步被限制。 PPP又现伪创新 某国有企业相关业务人称,此前如果国有企业需要完成PPP项目,通常情况下会采用“名股实债”的模式,即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起出资成立控股项目公司,由金融机构持有项目公司的大股权,企业以固定利率回购股权。不过,去年银行全面收紧PPP项目之后,这种模式在基本上就已经不再进行。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国有企业近来一般采用认缴制基金的方式进行PPP项目,具体而言,由金融机构全资成立基金,表面上看起来是股权投资,可以规避掉“名股实债”的问题,但通常会有抽屉协议约定在项目存续期内企业给金融机构固定回报。不过23号文要求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那么这种“创新”模式也将难以为继。 天风证券表示,金融企业未来还能与地方政府合作,但是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法合规地合作,不能以任何形式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针对城投平台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金融机构依然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城投平台提供融资,但是不得涉及地方政府担保或承诺。 业内人士表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相关项目能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收益其实并没有其他项目高,此前金融机构参与热情比较高主要是因为“名股实债”的收益比较稳定。 城投债仍具投资价值 光大证券指出,23号文继续落实并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对违规提供担保的金融企业给予严格处罚,进一步切割政府和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在看待城投风险方面要继续强化城投的自身经营状况和政府购买中的政府财政实力,促使城投向一般类工商企业转型。 在提到城投债的投资策略时,天风证券指出,城投债依然具备投资价值,但是需要更加深入的筛选,不是所有的城投平台依然可以获得融资,不是所有的平台都能获得来自地方政府的现金流。而在打破刚兑、违约预期已经逐渐体现在估值中的背景下,更需要关注的是“地方政府有限出资责任范畴内的企业自身偿债能力”。 天风证券称,在进行城投债投资时,一是要关注城投平台项目的公益性,也就是项目与地方政府的紧密程度,具体而言,看好涉及棚改、扶贫、地下综合管廊等具有中央政策支持公益性项目所对应的城投债及其发行主体。 二是关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城投债,从担保公司本身业务模式的角度(以项目为核心,关注来自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出发,被担保的城投债在项目和现金流两个层面更具有确定性,同时担保公司自身行政资源对于偿债资金来源具有更好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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